(2014)朝刑初字第335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童国庆,北京方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4)3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之诉讼代理人王帅、被告人符×及其辩护人童国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于2014年7月6日9时许,在本市朝阳区欧陆经典小区,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王×(男,45岁,天津市人)、张×(男,36岁,北京市人)发生争执、撕扯,后其持2把菜刀将王×砍伤,致其左侧下颌缘开放创口,长达8.0厘米,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系轻伤二级;将张×砍伤,致其右手环指、左手背部开放伤口,颈部软组织挫擦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系轻微伤。被告人符×后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符×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符×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持刀致被害人王×、张×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可,但称自己当时是出于保护孩子的目的,另外符×称自己当时也用手机报警了,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符×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符×的行为是一种被动卷入纷争而实施的伤害行为,区别于主动砍伤他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符×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王×(男,45岁,天津市人)为解决其与符×之间的债务纠纷,带领张×(男,36岁,北京市人)、张×2、杨×、姜×四人前往被告人符×位于本市朝阳区欧陆经典小区的家中,以物业人员维修水管的名义令符×之妻侯×开门,后与侯×及符×商谈还款事宜。在商谈过程中,双方发生言语争执和肢体冲突,被告人符×后进入厨房拿出2把菜刀,在双方的推搡冲突过程中用菜刀将王×脸部划伤,致其左侧下颌缘开放创口,长达8.0厘米(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系轻伤二级);同时致张×右手环指、左手背部开放伤口,颈部软组织挫擦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系轻微伤)。后被告人符×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的陈述证明:我与符×是2011年认识的,2012年5月和2012年9月,我先后借给符×240万元,都是通过网上汇款的方式。后来我管他要钱他就以各种理由推脱,到2013年10月份开始就不接电话了。2014年7月16日上午,我就带着我公司的杨×、张×2、张×以及张×2的朋友姜×一共五人到符×家中找他。刚开始张×没上楼,我们其余四人上楼后怕符×不开门,于是敲门的时候自称是物业的人,后来符×的妻子侯×开门了。侯×跟我说符×上班去了,我就开始和侯×说还钱的事情。说了一会儿符×从屋里出来了,对我说不欠我钱,说话也不好听。我对他说我钱打给你了,就得管你要。他说你们进我家就不行,并从桌上拿了一瓶红酒要砸人,我见状就给张×打电话让他上楼。后来符×也没动手,杨×和张×2就出去抽烟了。这时符×走到门口将楼道门关上,并用钥匙反锁,我就过去抱着符×不让他锁门,张×和姜×把钥匙抢了过来把门开开了。这时候符×有点急,就到厨房拿出来两把菜刀,边比划边往外推我们,我们就往屋内挤,这时候符×的菜刀先砍到了张×,我冲过去说符×你砍我吧,他朝我这边砍,我头一闪,刀就砍到了我的左侧下颌部。符×看到我流血就停止了,杨×报了110,后来警察就来了。
2、被害人张×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16日,一个姓王的朋友让我到欧陆经典小区15号楼2201,说要找一个欠他钱的人要钱。我到该处后看到"王总"这边一共有4个人,对方有一名男子在客厅里嚷嚷,还有一名女子。后来王总这边有两个人出去了,对方那名男子跟王总又吵了几句后突然要锁门,王总就说你不许锁,并和另一名胖一点的男子一起抱住对方的男子。我就捏着钥匙不让他锁门。这时男子反身进屋,从厨房一手拿了一把菜刀冲我们几个左右挥舞,我伸手隔挡,结果左手手背和右手中指被砍伤了。然后我就坐在旁边的凳子上,这时我看到王总的左脸颊被砍伤,对方男子也停手了。后来警察就来了。
3、证人侯×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6日9时50分许,我在家听到有人敲门,自称是物业修水管的,我就将门打开,王×就进来了,王问我认不认识他,我说认识,王×说我们聊聊还钱的事情。王×带着三个人进屋。我说我们不欠你钱,是你和刘×之间的事情,王×就要求符×出来见他。符×这时从卧室出来,两人就起了争执。王×急了就和符×动起手来。看到王×动手,其余三名男子就拉着符×不让其还手。符×挣脱开,冲进厨房拿了两把菜刀。对方这时将我爱人挤在墙角,要拿钥匙锁门,我爱人就边挥刀边往外哄他们。在推搡的过程中,符×用菜刀将王×脸部划伤,留了血,双方都不动了。我们是通过刘×认识王×的,如果王×给我们汇款应该是在职博士培训的事,这个项目失败后具体的账务结算都是符×和刘×商量的,刘×跟我们合作的资金都是打在符×的工行账户上。资金的具体来源我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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