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刑初字第272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男,1960年9月2日,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薛秋红,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男,1986年6月27日。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3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满×,男,1984年3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2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满×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称由于被告人张×、满×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6267.6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婧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的诉讼代理人薛秋红、被告人张×、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满×于2013年10月2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农光南路甲19号楼下,因琐事与被害人王×发生口角。后将王×眼部、鼻部、腿部等处打伤,致王×双侧鼻骨骨折、右侧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撕裂、双眼钝挫伤、肢体软组织挫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王×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被告人张×自动投案,被告人满×被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辨认笔录,视听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满×进行定罪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诉称,因被告人张×、满×之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张×、满×赔偿:1、医疗费39565.68元(急救费1118.65元,住院及挂号费38447.03元)。2、误工费121000元。3、护理费33000元。4、鉴定费2650元。5、交通费3226元。6、营养费5924元。7、辅助器具费180元。8、财产损失费4980元(电动车3400元,眼镜费1580元)。9、残疾赔偿金80642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105100元。共计人民币396267.6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交了医疗费单据及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请求法庭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人张×、满×当庭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的诉讼请求,二被告人表示愿意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农光南路甲19号楼下,被告人张×、满×因琐事与王×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张×、满×对王×进行殴打,后二被告人逃离第一现场。随后王×再次骑电动车追上两被告人,在第二现场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张×将王×按倒在地进行殴打,被告人满×也对王×拳打脚踢,致被害人王×双侧鼻骨骨折、右侧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撕裂、双眼钝挫伤、肢体软组织挫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被害人王×腿部伤情经评残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人张×系自动投案,被告人满×系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由于被告人张×、满×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人民币27184.18元、误工费人民币3000*11=33000元、交通费人民币3122元、辅助器具费人民币180元、鉴定费人民币2650元、营养费人民币978*4=3912元、护理费3000*4=12000元、眼镜损失费人民币1580元,共计人民币83628.1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2日22时40分许,在本市朝阳区农光南路甲19号楼院门外大门口处,其被一女四男殴打。起因是其爱人邓×从家中出来乘坐电梯时,这几个人在电梯内打闹,其爱人没有乘上电梯,后来其骑电动车带着其爱人走到院门口时,看到那几个人还在打闹,其从旁边经过时双方又发生矛盾。其中一个瘦高个冲过来用手打了其眼部一拳,将眼镜打掉了,其他人就过来拳打脚踢,其在电动车上没有还手。后来他们要跑,其骑电动车追上他们后,他们将其从电动车上拽下来,又对其拳打脚踢,当时其抱着头倒在地上,至于谁怎么打的没有看清,其眼部、头部、右膝关节受伤疼痛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邓×证实,2013年10月2日22时许,其从位于本市朝阳区农光南路甲19号楼501室的家中下楼时,因刘×等人在电梯内打闹,其就走着下楼了。后来其爱人王×骑着电动车载其往外走时,又遇到他们,他们还在路上打闹,双方差点相撞,因言语引发冲突,跟刘×在一起的三个男的就开始打其爱人王×的头部,其就赶紧报警,他们听到报警后就跑了,王×就追,在大门口处追上后,那三个男子又将王×拽下车,摁倒在地对他拳打脚踢之后就跑了,后来警察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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