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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刑初字第301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盛冲,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2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显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辩护人盛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于2013年6月至10月,在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一区,利用北京新娱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51wan游戏充值平台漏洞,自主编写充值平台接口程序,多次生成虚假支付信息,窃取该公司运营的《神仙道》游戏虚拟货币“元宝”110余万个(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用于其在该游戏中使用或为他人充值。被告人杨×后被查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无视国法,为牟私利,窃取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当庭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杨×认罪、悔罪,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杨×的主观恶性小,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大;杨×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系法制观念淡薄,误入歧途。综上,建议法庭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于2013年6月至10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一区,利用北京新娱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娱公司)的51wan游戏充值平台漏洞,自主编写充值平台接口程序,多次生成虚假支付反馈信息,获取新娱公司运营的《神仙道》游戏虚拟货币“元宝”110余万个,致使新娱公司向该游戏的联合运营公司结算“充值收益分成”共计人民币33984元。被告人杨×后于2014年4月25日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杨×的亲属代为退赔了新娱公司的上述结算损失,取得了新娱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曲×、赵×、蔡×的证言,北京新娱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网页游戏《神仙道》联合运营协议、《神仙道》充值记录、杨×的任职证明等书证材料,上海心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分成证明函,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书证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汇款回单及谅解书,被告人杨×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法制观念淡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相关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指控罪名,本院认为,杨×的犯罪对象为“游戏虚拟财产”,该对象缺乏现实财物的一般属性,不符合公众认知的一般意义上的公私财物,而“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实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杨×通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获取“游戏虚拟财产”,实质上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行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被告人杨×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公司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公司的谅解,故本院对被告人杨×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贾浩天人民陪审员杨静田人民陪审员白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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