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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刑初字第237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男,1986年5月31日出生,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编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辉,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4)2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刘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0时25分许,被告人王×在本市朝阳区新东路天堂超市酒吧门前,酒后驾驶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倒车时撞到刘×(男,32岁)停放在此的丰田牌小轿车,经公安机关简易程序认定,被告人王×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酒精检验报告》证实,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2.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王×的家属赔偿刘×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得到刘×的谅解。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的家属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崔×、邓×的证言、辨认笔录、酒精检验报告、涉案机动车照片、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法制观念淡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因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积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蕾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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