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朝刑初字第301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1,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德林,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2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1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1及其辩护人杨德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1于2014年7月3日2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首城国际×号楼×座×号房间内,以“德州扑克”的方式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组织郑×(男,32岁,另案处理)等9人进行赌博活动。民警当场将参赌人员抓获,经查实涉案赌资为人民币75500元。被告人金×1被当场抓获。部分赃款已起获并收缴。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金×1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金×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金×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金×1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金×1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1于2014年7月3日2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首城国际×号楼×座×号房间内,组织郑×(男,32岁,另案处理)等9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牟利,涉案赌资人民币75500元。被告人金×1被抓获归案。部分赃款已起获收缴。另起获扑克牌4副、POS机1台、筹码564个在案。
以上事实,被告人金×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物证照片,书证,证人崔×、包×、郑×、王×、李×、黄×、姜×、金×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金×1的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收缴清单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1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1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金×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1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物品予以没收。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扑克牌四副、POS机一台、筹码五百六十四个,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晓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宇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