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通民初字第08210号
原告董x,女,1962年3月9日出生。
被告陈x,男,1962年5月8日出生。
原告董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大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x、被告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x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8月15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生活一直不和谐。时至今日,已与被告分居长达六、七年,但凡在一起,必有争吵。被告对我经常恶语相向、不堪入耳,多次大打出手,最后一次导致我头部永久性疼痛。被告目前还存在婚外情,几乎家喻户晓,对婚姻毫无忠诚,对我毫无尊重。被告婚后及近期所作所为,是对家庭及亲人的极端不负责任。我们性格不合、无法交流、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我多次向被告协议离婚,被告口头答应离婚却不签离婚协议。故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x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知,有深厚的感情基础,相濡以沫的共同度过了三十多年,我赚钱养家、原告负责持家。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所说夫妻间常有争吵并出手打人,这不是事实。因原告在十年前就已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经常到处以书面及口头的形式谩骂邻居、大队干部及派出所工作人员,还打砸办公用品,给别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我只是进行了阻拦和劝导,为了家庭一直忍辱负重,不愿失去完整的家庭。原告说我有外遇也是其凭空想象,虚拟出来的,根本不存在。综上,我与原告的感情尚在,且我有责任照顾生病的原告并帮她走出疾病的困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董x与陈x经人介绍相识,于1984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陈x1,已成年。董x、陈x婚后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现董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持要求与陈x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x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做和好工作。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感情靠双方共同努力来维护。董x与陈x系自主结婚,婚龄较长且育有子女,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婚后建立起来的真挚夫妻感情。在婚后生活中,出现矛盾与隔阂,要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努力化解矛盾。董x起诉要求离婚,但对双方感情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陈x明确表示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并愿意付出努力化解双方矛盾,故双方感情尚有和好可能,董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加强沟通,慎重处理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共创美满幸福生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董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大龙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翠竹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