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通民初字第11377号
原告黄×,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
被告杨×,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
原告黄×诉被告杨×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明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杨×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认识,2010年4月10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6月13日生育一女黄梓淋,婚后感情不好,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在二人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黄梓淋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建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之间吵架是很正常的事情,孩子现在还小。
经审理查明,黄×与杨×系自有恋爱,于2010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6月13日生育一子黄梓淋。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黄×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持要求与杨×建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杨×建认为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与黄×离婚,并表示愿意做和好工作。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黄×与杨×建系自主结婚。双方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杨×建表示双方尚存感情基础,愿意做和好工作,双方应该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故黄×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黄×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徐明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 闻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