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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00218号
原告龙×,男,1927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季×,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诉被告季×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龙×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大龙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翠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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