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刑初字第93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1(曾用名:韩×4),男,50岁(1964年8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4日被羁押,同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4)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1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窦立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1及其辩护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韩×1在未取得北京市规划局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本市通州区x镇x村建造了8.5万平方米的钢结构违法建设;后通州区x镇政府先后6次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相关组织的领导也多次对被告人韩×1进行约谈要求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但均被被告人韩×1拒绝,且提出会采取行动阻碍政府拆除行动。
2014年7月4日上午8时,在通州区政府领导下,区十余个部门协作,对被告人韩×18.5万平方米的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被告人韩×1为阻止政府拆除行动,先后采用锁门、开车堵门、让假记者徐×和吕×(均另行处理)在现场架设摄像机、驾驶黑色奥迪车前后移动等手段,阻止工作人员拆除工作,后在工作人员敲车窗、反复要求其下车无果的情况下,经工作人员砸车窗将被告人韩×1控制;期间,工作人员郝×(男,31岁)受伤;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韩×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韩×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徐x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韩×1没有采取暴力和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系一般违法行为,达不到犯罪的程度,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韩×1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韩×1在未取得北京市规划局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本市通州区x镇x村建造了8.5万平方米的钢结构违法建设;后通州区x镇政府多次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相关组织的领导也多次对被告人韩×1进行约谈要求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但均被被告人韩×1拒绝,且被告人韩×1提出会采取行动阻碍政府拆除行动。
2014年7月4日8时,在通州区政府领导下,区十余个部门协作,对被告人韩×18.5万平方米的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被告人韩×1为阻止政府拆除行动,先后采用锁门、开车堵门、让假记者徐×和吕×(均另行处理)在现场架设摄像机、驾驶黑色奥迪车前后移动等手段,阻止工作人员拆除工作,后在工作人员敲车窗、反复要求其下车无果的情况下,经工作人员砸车窗将被告人韩×1控制;期间,工作人员郝×(男,31岁)受伤;后被告人韩×1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1的证言证明:韩×1的厂房没有区住建委的开工证,也没有区规划分局的规划许可证,系违建;在拆违前,其代表镇政府多次跟韩×1进行接触,要求其自行拆除,韩×1均拒绝并扬言如果谁进他的院强拆,就开车撞死谁;2014年7月2日,区委组织了对韩×1在x镇x村的违建进行强拆的会议,确定7月4日对违建进行强拆;7月4日8时,其在拆迁现场,发现韩×1将违建厂房的大门用铁锁锁上,将黑色奥迪车发动并坐在车内,大门里面还有1名扛着摄像机的男子和1名拿着话筒的女子,强拆工作开始后,拆违的保安将大门的铁锁剪开,现场的30名保安和其他工作人员进入院内,拆违的保安让韩×1下车,韩×1不下车,韩×1向前开车,并有保安受伤,为避免更大的人员伤亡,由保安用铁锤将车门砸开,将韩×1带离强拆现场。
2、证人顾×的证言证明:其目前主要负责查处违建工作;2014年7月4日,x镇政府依法对x村的一处违建进行拆除,当时和被拆迁方韩×1发生了冲突,其在现场负责直接指挥,总指挥是副镇长李×1,负责执行的是镇里委托的看护队人员;政府直接向看护队总队长王x布置工作,王x再布置给看护队的小队长;在执行之前,基于韩×1政协委员的身份,前期都是区里、镇里的各级领导和韩×1谈,但韩×1始终不配合,还在后期多次扬言要以过激行为阻碍政府的拆违,区里对这次拆违提前做了预案,后期镇里又开会具体布置;在履行告知、公示程序之后,韩×1仍不自行拆除,相关部门确定2014年7月4日执行拆违;考虑到韩×1此前多次扬言会有过激行为,例如“谁拆房就开车撞谁之类”的言语,镇政府在前期布置工作过程中多次强调要注意自身安全,并向看护队布置,在对方有过激行为时,尽量避免冲突,必要时将当事人强行带离;看护队携带的铁锤和压力钳都是破门用的,破车窗是看护队临时决定的,韩×1在拆违现场用汽车堵住大门,坐在驾驶位置,发动汽车,看护队进院后,要求韩×1下车被拒绝,韩×1移动车辆,看护队怕韩×1如扬言所说开车撞人,决定砸破车窗,控制当事人强行带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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