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刑初字第97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1(曾用名:李建),男,23岁(1991年4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8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艺君,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4)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智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韩×、被告人李×1及其辩护人何艺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李×1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UJ908)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通州区通房路0公里700米处,超越同向行驶的潘×所驾的轻型封闭货车(车牌号:晋ANQ580)时,驶入逆行,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韩建春驾驶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京PZ1M36,内乘:韩×、胡×)相撞,后被告人李×1所驾车辆左后部又与潘×所驾车辆左侧相撞,造成三车损坏,韩建春死亡,被告人李×1和韩×、胡×受伤,经鉴定,韩×、胡×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重伤二级;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李×1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韩建春、潘×、韩×、胡×均无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何艺君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1无犯罪记录,积极垫付医药费,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李×1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UJ908)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通州区通房路0公里700米处,超越同向行驶的潘×所驾的轻型封闭货车(车牌号:晋ANQ580)时,驶入逆行,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韩建春驾驶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京PZ1M36,内乘:韩×、胡×)相撞,后被告人李×1所驾车辆左后部又与潘×所驾车辆左侧相撞,造成三车损坏,韩建春死亡,被告人李×1和韩×、胡×受伤,经鉴定,韩×、胡×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重伤二级;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李×1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韩建春、潘×、韩×、胡×均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胡×、韩×的陈述:2013年12月18日8时许,由韩建春驾驶车牌号为京PZ1M36的尼桑轿车,韩建春之妻胡×坐在轿车的副驾驶位置,韩建春之妹韩×坐在车的后排座位上,三人一同去亦庄上班,车辆在途中一直正常行驶,突然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其二人当时什么都不知道了,醒来后才发现躺在医院。
2、证人潘×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18日8时15分许,其驾驶车号为晋ANQ580的轻型封闭货车(内乘彭×)在通州区通房路0公里700米处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过程中,一辆黑色天籁小客车从其车左侧超车,驶入了对向车道,超过其车前方约20米时,黑色天籁仍然没有驶回原车道,适有一辆银灰色的阳光小客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过来,阳光客车与天籁小客车两车就直接迎头相撞了,其车左侧与天籁车左后部刮撞上了,其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阳光小客车里的司机在急救车赶来后确认已死亡,该车上的两名女子受伤,天籁客车的司机也受伤了,三名伤者后被送医院抢救。
3、证人彭×的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潘×证言所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4、证人李×2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18日上午,其子李×1驾驶车牌号为京NUJ908的轿车去上班,在通州区于家务站口西边的一条东西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李×1也受了伤,该车年检正常,有交强险及100万的商业险。
5、被告人李×1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18日上午,其记得开着车牌号为京NUJ908的天籁轿车去北京市朝阳区一公司上班,当时车上就其一人,在上班路上和别的车撞上了,具体怎么回事想不起来了。
6、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肇事车辆的停放位置及车辆损坏等情况。
7、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车牌号为京NUJ908的小型轿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约为76公里/小时,车牌号为京PZ1M36的小型轿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约为54公里/小时。
8、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证明:车牌号为京NUJ908的小型轿车整车制动系工作状况无法检验,转向系工作状况正常;车牌号为京PZ1M36的小型轿车整车制动工作状况无法检验,驻车制动工作状况正常,转向系工作状况无法检验;车牌号为晋ANQ580的轻型封闭货车整车制动系工作状况正常,转向系工作状况无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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