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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刑初字第96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1,男,26岁(1988年8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郝x、陈x,北京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4)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松涛、代理检察员吕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1及其辩护人郝x、陈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王×1在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北门口村某公寓门前路边其水果摊处,无故被李×(男,27岁)、丛×(男,35岁)、王×2(男,23岁)和靳×拳打脚踢后,在上述四人欲离开时,持水果刀将李×、丛×、王×2扎伤,致李×腹膜破裂,后腹膜巨大血肿,左侧降结肠前壁全层破裂,丛×腹腔积血,王×2左胸壁及右上臂开放性损伤;经鉴定,李×、丛×身体所受损伤均为重伤二级,王×2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后被告人王×1于2014年6月15日接民警传唤后到通州分局马驹桥派出所接受审查。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1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被告人王×1到案后如实供述。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认罪,但辩称李×等人持续对其进行殴打,无离开的意思。
辩护人郝x、陈x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1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王×1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王×1在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北门口村某公寓门前路边其水果摊处,无故被李×(男,27岁)、丛×(男,35岁)、王×2(男,23岁)和靳×拳打脚踢后,在上述四人欲离开时,持水果刀将李×、丛×、王×2扎伤,致李×腹膜破裂,后腹膜巨大血肿,左侧降结肠前壁全层破裂,丛×腹腔积血,王×2左胸壁及右上臂开放性损伤;经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丛×身体所受损伤均为重伤二级,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2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后被告人王×1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13日18时许,其婶子高x与卖水果男子因卖水果抢占摊位产生矛盾,其受高x的指使,与同事王×2、丛×、靳×去教训对方,其跟卖水果的男子说“你老实点别老欺负人”,卖水果的男子与其对骂,其和王×2、丛×、靳×对卖水果的男子拳打脚踢,后看该男子没有还手,就都停手了想走,没想到那名男子转到卖水果的车厢一角,从车厢里拿出一把刀,其一看就往后退,该男子过来先一刀扎在丛×胸前,其和王×2赶紧过去拉丛×,没想到该男子一刀扎在其腹部,后向王×2扎了一刀,王×2用胳膊挡了一下,刀扎在王×2胳膊上,那名男子又在王×2的前胸扎了一刀,后其和王×2、丛×捂着伤口跑了。
2、被害人丛×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13日18时许,其和李×、王×2、靳×一起开车到马驹桥,李×接上他婶子,后李×下车朝一名卖水果的男子走去,其听见双方骂了起来,其和王×2、靳×上去帮忙,打了卖水果男子,打了一会儿,看那名男子没有还手就都停手了想走,没想到该男子从车厢里拿出一把刀,其往后退,该男子先扎了其前胸一刀,接着扎了李×腹部一刀,后向王×2扎了一刀,王×2用胳膊挡了一下,刀扎在王×2胳膊上,那名男子又在王×2前胸扎了一刀,后其和李×、王×2捂着伤口跑开。
3、被害人王×2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13日18时许,其和丛×、靳×跟着李×一起开车到了马驹桥,李×下车朝一名卖水果男子走去,其听见双方骂了起来,其和丛×、靳×上去帮忙,先对卖水果男子拳打脚踢,看那名男子没还手就都停手了想走,没想到该男子从车厢里拿出一把刀,其一看就往后退,该男子过来先扎了丛×前胸一刀,接着扎了李×腹部一刀,又向其扎一刀,其用胳膊挡了一下,扎了其胳膊一下,后那名男子扎了其左前胸一刀,其和丛×、李×就捂着伤口跑了。
4、证人靳×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13日18时许,其到马驹桥镇北门口村,其和李×、丛×、王×2将一名卖水果男子拳打脚踢了一顿,打完转身要走的时候,该男子从车上拿出一把水果刀冲到丛×跟前捅了丛×一刀,李×和王×2就过来拉那名卖水果男子,后来有人追其,其就跑,回头看见该男子用水果刀捅李×和王×2,其被该男子的亲属抓住,后警察来了。
5、证人王×3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13日18时许,其在马驹桥镇北门口村某公寓门前的路边摆摊卖铁板烧,听见其姐夫王×1叫了一声抢劫,看见一名男子在跑,就追上该男子,后其打电话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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