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通刑初字第120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1,男,28岁(1986年12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4)1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1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仇怡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赵×1伙同张×1、赵×2、张×2、胡×(该四人均已判决)等6人与陈×1(男,23岁)、赵×3(男,21岁)、高×(男,22岁)、于×(男,22岁)等6人在本市通州区x镇碧玉辉煌KTV门口,因于×对被告人赵×1等人辱骂,后被告人赵×1与胡×、张×1等6人持木棍、铁管、砖头等工具与陈×1等6人互殴;期间,张×1等6人致高×锁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致陈×1头皮裂伤、头皮血肿,致于×左手拇指皮裂伤、软组织损伤,致赵×3头皮损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后被告人赵×1被抓获。
民事赔偿问题,当事人双方已于诉前协商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陈×1、赵×3、于×的陈述,证人陈×2、赵×4、张×1、胡×、赵×2、张×2、王×、崔×的证言,被告人赵×1的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照片,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1无视国法,聚众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1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1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1无犯罪记录,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赵×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王欢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红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