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通刑初字第119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1,女,23岁(1991年9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4)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1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进良、代理检察员邱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1利用担任本市通州区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房收费员的职务便利,以虚假退费的方式,非法截留患者交付的购药款人民币36158.61元占为己有;同年7月,被告人王×1在上述行为被单位发现后退还了全部钱款,并于同年8月1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吴×、陈×、王×2、崔×、高×、荣×的证言,被告人王×1的供述,视听资料,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收款结算交款单、结账单明细、聘用合同书、值班表、证明、履历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1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1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1无犯罪记录,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已退还全部赃款,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王×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1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八十三张,随案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王欢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红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