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刑初字第116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1,女,1971年6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已羁押39天),同年2014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4)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1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鹏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1伙同饶×(另案处理)于2013年6月29日至7月2日期间,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马坡花园×室内组织多人赌博。同年7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刘×1等被当场抓获,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66530元和抽头渔利人民币1200元。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庭审中,被告人刘×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至7月2日期间,被告人刘×1伙同饶×(另案处理)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马坡花园×室内组织多人赌博。同年7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刘×1等被当场抓获,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66530元和抽头渔利人民币1200元。涉案赃款,已被收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1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2日14时许,其在顺义区马坡地区马坡花园×室参与赌博,赌局是一男一女组织的,该二人是夫妻关系,该二人组织赌局的目的是为了从赌局中抽水。
王×1辨认出刘国信、刘×2、高×、陈×就是在顺义区马坡地区马坡花园×内参与赌博的人员,饶×为开设赌场的男子,刘×1为开设赌场的女子。
2.证人高×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2日16时20分,在顺义区马坡地区马坡花园×室有人进行赌博活动,赌博场地是刘×1和饶×提供的。
3.证人刘×2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2日14时许,其在顺义区马坡地区马坡花园×室内以扑克牌为工具参与赌博活动,赌局由刘×1和饶×组织,扑克牌由刘×1、饶×提供。
刘×2辨认出刘×、王×1、庞×、陈×就是在顺义区马坡地区马坡花园×室内参与赌博的人员,刘×3就是参与赌博的开黑车男子。
4.证人庞×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2日15时许,其在顺义区马坡地区马坡花园×室内以扑克牌为工具参与赌博活动,赌局由刘×1和饶×组织,扑克牌由刘×1、饶×提供。饶×和刘×1从赌局中抽水,所抽的水钱带在身上。
庞×辨认出刘×、王×1、曹×、刘×2就是在顺义区马坡地区马坡花园×室内参与赌博的人员。
5.证人饶×的证言证明,在顺义区马坡地区马坡花园×室内,其和妻子刘×1负责组织赌局,并为参与赌博的人提供赌博地点和扑克牌等赌博工具,其和妻子从赌局中抽喜钱。
6.证人刘×3的证言证明,饶×和刘×1在顺义区马坡地区马坡花园×室的暂住处内组织赌局并从中抽头,其负责望风和接送参与赌博的人。
7.证人陈×、曹×、王×2、宋×的证言均证明,2013年7月2日下午,在顺义区马坡地区马坡花园×内以扑克牌为工具参与赌博活动,赌局由刘×1和饶×组织,扑克牌由刘×1、饶×提供。饶×和刘×1从赌局中抽水,所抽的水钱随手带在身上。
曹×辨认出刘×1、饶×就是开设赌局的夫妻。
陈×辨认出曹×、刘×2、刘国信、庞×就是在顺义区马坡地区马坡花园×室内参与赌博的人员,刘×1就是开设赌局的房东刘×1。
宋×辨认出刘×、庞×、陈×、王×1、王×2就是在顺义区马坡地区马坡花园×室内参与赌博的人员。
王×2辨认出曹×、刘×2、刘×、庞×就是在顺义区马坡地区马坡花园×室内参与赌博的人员,刘×1、饶×就是开设赌局的房东。
8.被告人刘×1的供述证明,2014年7月2日14时许,其和饶×组织庞×、陈×、曹×、高×、刘×2、王×1、宋×等人玩推“八叉”的赌博游戏。其和饶×提供赌博地点和扑克牌,其二人从赌局中抽喜钱,其和饶×抽的喜钱随身带在身上,当天其抽喜钱约1200元,虽有水箱,但其没用过。刘×给赌博的人放水,刘×3给赌博的人望风和接送参赌的人员。
9.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在顺义区马坡地区马坡花园×室内搜查出赌资66530元、扑克牌一副(共52张)、水箱一个及从刘×1身上的1200元水钱。
10.证据保全清单证明,涉赌赌资人民币66530元、水箱一个、扑克牌52张被保全的情况。
11.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明,涉赌赌资人民币66530元被扣押及被收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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