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刑初字第98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1,男,1995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14)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鹏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1于2014年5月17日14时3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村,与牛×1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被告人石×1将牛×1打伤。经鉴定,牛×1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石×1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石×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石×1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石×1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村,与牛×1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被告人石×1将牛×1打伤。经鉴定,牛×1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石×1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
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石×1已赔偿被害人牛×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牛×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17日15时许,当时在其店旁边那家卖鸡蛋灌饼的三名男子正在门口玩牌挡住其店生意,于是其就上前与他们商量,对方那名年龄最大的男子就不愿意,还让其找房东说,房东来后让他们向一边靠靠,但是他们不听,这时其母亲过来让他们挪挪,他们亦不挪,对方那名年轻男子还骂其母亲老不死的,后双方越吵越凶,其就到店里找牛×2,牛×2就拿一把小铁板凳出去了,对方那名年轻男子就突然拿起一把凳子打其头部,其母亲上前护着亦被一驼背的男子打,牛×2看其和母亲都被打就上前与对方厮打在一起,在这过程中,其又被那名年轻的男子打了鼻子一拳,当时其就懵了,摔倒在地上,鼻子流了很多的血,其母亲亦摔倒在地上,这时,不知牛×3何时过来了,对方那个岁数较大的男子和那名驼背的男子又与牛×2、牛×3打在一起,当时太混乱了,具体怎么打的其没有看清楚,其就站起来护着其母亲,那名年轻的男子又过来拽其头发,其也拽对方衣领,这时对方又过来两名女子,这两名女子拽其手让其松手,后来那名男子就把自己的衣服撕开了,后来不知道怎么双方都停手,之后就有人打110报警,民警就过来了。
另,牛×1辨认出被告人石×1就是对其面部进行殴打的男子。
2.证人石×2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17日14时许,其和杨×、石×1在其所经营的餐馆门口打牌,因打牌位置问题与隔壁饭店的人产生纠纷,后石×1与对方姓牛的女子吵了起来,没过多久,对方姓牛的男子就拎着一把椅子从他们饭店出来,他对其方骂了一句,紧接着他拿着椅子就朝石×1砸过去,是否砸到其不清楚,其赶紧扑过去并且给对方一拳,对方亦还手打其一拳,后双方厮打在一起,石×1与对方女子打在一起,后来被人拉开,其就打110报警,一会民警就过来了。
3.证人牛×2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17日14时许,在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村其所经营的饭店外,旁边餐馆的三名男子在打牌,后其妹妹出去让他们挪挪位置,后不知怎么双方就吵了起来,其就拿椅子出去,对方那名年轻的男子正在跟其母亲和妹妹争吵,该男子还推了其母亲牛×一下,其就举起椅子要砸对方年轻的男子,这时,对方中年男子扑上来就给其嘴部一拳,之后其就跟对方中年男子打起来,双方互相用拳头打,对方年轻的男子与其妹妹牛×1打在一起,对方驼背的男子用椅子砸其母亲牛×,后来双方又打了一会被人劝开,后来民警就来了。
4.证人牛×3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17日14时许,在顺义后沙峪地区×村牛×2经营的餐厅内干活,牛×1回餐馆说旁边餐馆的人找事,让大伙出去,牛×2就拎着一把椅子出去了,其跟在他后面出去,牛×2要拿椅子砸对方年轻的男子,对方中年男子打了牛×2脸部一拳,其见打起来了,就回屋拿了一个板凳出来,对方驼背男子也拿了一个板凳,互相用椅子往对方的身上打,具体打在什么部位不清楚。牛×1正和对方年轻男子打在一起,其就过去想把他俩拉开,但没拉开,打了一会儿双方就都停手了。牛×1的伤是对方年轻男子造成的。
5.证人付×1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17日,在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村新月驾校外,牛石两家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互殴,其看见牛×1鼻部受伤流血,牛×1将石×1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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