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顺刑初字第52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曾用名:尚×),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2月29日被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扰乱秩序,于2003年1月20日被河北省承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11月23日被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0月11日期满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4)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公诉机关因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商×于2012年2月20日,在北京市怀柔区北京西台上有限公司,伙同他人冒充北京市怀柔区地税局科长,以推销书籍为由,诈骗高×(女,48岁,北京市人)人民币1500元。
二、被告人商×于2012年2月21日,在北京市怀柔区北京鸣华商贸有限公司,伙同他人冒充北京市怀柔区地税局科长,以推销书籍为由,欲诈骗刘×(女,51岁,北京市人)人民币1500余元,未得逞。
三、被告人商×于2012年至2013年年初,先后两次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北京东方中海电汽有限公司,伙同他人冒充北京市顺义区地税局科长,以推销书籍为由,诈骗贾×(男,45岁,顺义区人)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商×于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在北京市顺义区俸伯地铁站附近,伙同他人冒充顺义区地税局科长,以能帮助解决地税局查账为由,诈骗贾×人民币1万元。
四、被告人商×于2013年11月18日,在北京市顺义区俸伯地铁站附近,伙同他人冒充顺义区地税局科长,以能帮助解决地税局查账为由,诈骗单×(男,38岁,顺义区人)人民币1.2万元。
被告人商×后被查获,书籍8册已起获。经鉴定,上述书籍系非法出版物,已上交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商×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商×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商×于2012年2月20日,在北京市怀柔区北京西台上有限公司,伙同他人冒充北京市怀柔区地税局科长,以推销书籍为由,骗取高×人民币1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高×的陈述:其系北京西台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经营煤炭。2012年2月16日上午,其接到一自称怀柔区地税局稽查科科长徐×的电话,对方向其推销书籍。2月20日,一男子称受地税局徐科长之托到其单位送书,其为了日后和地税局打交道好办事,给了男子1500元钱,男子给其一套书和发票,发票加盖了北京鑫东海图书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2.证人徐×(北京市怀柔区地税局检查一科科长)的证言:其从未对外推销书籍,不认识商×和高×,不知道北京西台上有限公司和北京鑫东海图书有限公司。其听说有人冒充其向企业推销书籍行骗。
3.被告人商×的供述:2012年2月20日,其到怀柔区一个卖煤的公司给一女子送了四本书,女子给其1500元钱。
4.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龙山派出所调取的通话记录:证实给高×送书的人使用的电话号码与冒充徐×的男子使用的电话号码频繁联系的情况。
5.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冒充徐×的男子使用的电话号码登记机主为赵云。
6.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经工商局工作人员核查,未查到北京鑫东海图书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册信息。
7.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龙山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高×报案的情况。
二、被告人商×于2012年2月21日,在北京市怀柔区北京鸣华商贸有限公司,伙同他人冒充北京市怀柔区地税局科长,以推销书籍为由,欲骗取北京鸣华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余元,未得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北京鸣华商贸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2012年2月21日10时左右,一男子到其单位找经理段×,称地税局的徐科长让他过来送书,意思就是卖给该公司书,并拿了金额为1590元的发票。其怀疑该男子冒充地税局人员行骗,男子说给徐科长打电话,打通后说徐科长不过来。其未给男子钱款。
2.证人段×(北京鸣华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2012年,一自称是怀柔地税局的男子打电话要求其公司买套财物、税务方面的书,其同意。第二天上午,一个男子到其公司,称怀柔地税局徐科长委托他来的,当时是会计刘×接待的,因产生怀疑遂报警。其听说地税局有一个徐科长,但其不认识。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