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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刑初字第42号(2)
一、被告人王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
二、被告人杨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
三、被告人李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
四、被告人董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
五、被告人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
六、被告人管×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王×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蔡秀人民陪审员陈汉民人民陪审员刘淑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艳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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