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顺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1,男,1984年1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9月29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殴打他人,于2003年10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21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08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6月3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4)1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耿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6月份的某天,被告人孟×1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村其自己的夏利车内(车牌京P1TD01,车主孟×1),容留郑×吸食冰毒。
二、2014年8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孟×1在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西白辛庄×村×街×条×号其家中,容留郑×吸食冰毒。后孟×1的父亲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孟×1查获,并从其家中查获白色晶体可疑物一包、冰壶一个。经鉴定,从孟×1家中查获的玻璃管白色残留物、白色晶体(0.26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涉案毒品及吸毒工具均已被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包×、孟×2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基本信息,工作说明,照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搜查笔录,毒品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身份信息和到案经过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1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孟×1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孟×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抓捕线索,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且能主动投案,认罪悔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孙树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海龙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