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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刑初字第112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1,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专科文化,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4)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1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1在其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良善庄村暂住处存放有三支枪状物,后于2014年6月28日被查获。经鉴定,其中两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被告人尹×1后主动投案。涉案枪支已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没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杨×、张×、李×、尹×2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工作说明,枪支弹药鉴定书,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户籍信息和到案经过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1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尹×1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尹×1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1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孙树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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