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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1(绰号“毕的”),男,1981年1月3日,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颖,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1,男,1984年10月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国栋,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2,女,1972年2月1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1,男,1970年9月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连平,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1,男,1982年4月1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3(别名罗海军),男,1979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家铄,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4,男,1976年3月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舒×2,男,1973年4月2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03年2月19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5(别名罗细平),男,1987年2月28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海波,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1,男,1979年12月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蒙学宇,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2,男,1970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秀,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柯×1,男,1986年9月8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2(别名陈海青),男,1980年8月22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金,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14)1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舒×1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罗×1、罗×2、程×1、李×1、罗×3、罗×4、舒×2、罗×5、陈×1、程×2、柯×1、陈×2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1及其辩护人李颖、被告人罗×1及其辩护人谢国栋、被告人罗×2、被告人程×1及其辩护人赵连平、被告人李×1、被告人罗×3及其辩护人赵家铄、被告人罗×4、被告人舒×2、被告人罗×5及其辩护人周海波、被告人陈×1及其辩护人蒙学宇、被告人程×2及其辩护人李建秀、被告人柯×1、被告人陈×2及其辩护人刘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舒×1于2014年5月22日13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顺杨蛋白饲料加工厂施工现场,违反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柯×2(男,46岁,湖北省人)进行高处作业,致使柯×2从房顶上坠地死亡。经法医鉴定,柯×2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被告人罗×1、罗×2、程×1、李×1、罗×5、罗×3、罗×4、舒×2、程×2、陈×1、柯×1、陈×2伙同他人于2014年5月22日21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顺杨蛋白饲料加工厂内,以辱骂民警、冲闯警戒线、殴打民警等方式阻碍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民警依法传唤舒×1,被告人舒×1在此过程中也对民警进行殴打,造成民警胡×、王×、郭×等人受伤,后被查获。经法医鉴定,胡×、王×、郭×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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