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刑初字第25号(5)
二、被告人罗×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
三、被告人罗×2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程×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
五、被告人李×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
六、被告人罗×3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
七、被告人罗×4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
八、被告人舒×2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
九、被告人罗×5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
十、被告人陈×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
十一、被告人程×2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
十二、被告人柯×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
十三、被告人陈×2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姜嘉玉人民陪审员陈汉民人民陪审员郑谊群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海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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