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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刑初字第16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1(绰号:二地雷子),男,1975年9月8日出生;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12月29日被北京市顺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顺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吸毒于2012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13天;因吸毒于2012年6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15天,后被强制戒毒2年;因非法持有毒品、吸毒于2014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20日,并于2014年6月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1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王×1吸食毒品后,手持菜刀,非法闯入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村×胡同×号高×(男,54岁,顺义区人)家中,砍砸物品,后被抓获。经鉴定,王×1身上起获的白色晶体为甲基苯丙胺。经鉴定,王×1诊断为兴奋剂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有异议,并有被害人李×、高×的陈述,证人张×、王×2、王×3的证言,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毒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毒品检验报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1未经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1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1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黑把菜刀一把发还被害人高×;扣押在案的黄把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蔡 秀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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