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刑初字第92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11日投案,同年3月14日被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四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苏×,男,1981年8月7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日被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喜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4)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院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苏×及被告人苏×的辩护人杜喜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王×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村×网吧,因琐事与李×(男,22岁,河南省人)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被告人苏×见状上前与王×共同殴打李×头面部及身体,致李×右枕部硬膜外血肿。经鉴定,李×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王×后被查获,被告人苏×自动投案。被告人王×、苏×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公诉机关对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苏×及被告人苏×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苏×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建议对其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王×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村×网吧,因琐事与李×(男,22岁,河南省人)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被告人苏×见状上前与王×共同殴打李×头面部及身体,致李×右枕部硬膜外血肿。经鉴定,李×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王×后被查获,被告人苏×自动投案。被告人王×、苏×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15日14时左右,其与朋友在顺义区仁和地区×村×歌厅往南的一个网吧上网时,在网吧内可能聊天声音比较大些,有两名一胖一瘦男子其中一名较胖的男子就过来骂其,其也骂他,这名较胖的男子就抓住其的衣服,将其拉出网吧。在出网吧后,其看见这两名男子分别从地上捡起砖头,较胖的男子先用砖头打在其头部一下,较瘦的男子也用砖头打其头部一下,后其头晕被打倒在地,这两名男子又继续打其,其老乡在旁边拉架也拉不开,对方打了一会就跑了,其老乡就报警了。其头部受伤流血,左胳膊肘磕伤,一名男子27岁左右,身高1.70米左右,体态稍胖,短发,东北口音。一名男子26岁左右,身高1.70米左右,体态较瘦,东北口音。当时还有其两个老乡在场,一个叫冀×。2014年6月30日那天对方家属找到其,殴打其的两名男子王×,苏×二人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元,其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了,其是自愿调解的。
李×辨认出王×及苏建雄就是在顺义区仁和地区×村西口南侧网吧门口将其打伤的男子。
2.证人冀×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15日14时左右,其的朋友李×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村×KTV南侧路西的一个网吧接他,其就骑电动自行车过去了,刚到网吧门口就看见李×被一个较胖的男子从网吧里面拽出来,后面还跟着一个身材中等的男子,出网吧后李×和那名较胖的男子就打起来了,相互打对方身上,后来较胖的男子拿了一块砖头,但是被李×夺下来了,后来较胖的男子用胳膊夹李×的头部进行殴打,中等身材的男子也拿了一块砖头对李×进行了殴打,两个人把李×打倒在地后还是对李×拳打脚踢,打了一会两人就走了,李×就用其的手机报警了。李×,男,22岁,河南省邓州人,体态胖,身高175厘米左右,上穿白色半袖,下穿蓝色牛仔短裤。一号男子20多岁,身高170厘米左右,体态较胖,上穿黑色短袖,二号男子20多岁,身高176厘米左右,体态中等,上穿白色半袖,下穿红色短裤,两人都是东北口音。
冀×辨认出王×及苏×是在顺义区仁和地区×村西口南侧网吧门口将李×打伤的男子。
3.证人冯×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2日18时许,其和朋友王×(男,20多岁,哈尔滨人)到顺义仁和×小区附近的×网吧上网,其当时没带身份证,王×就使用别人的身份证给其开了一台机器,其就在那上网,刚上网有10多分钟警察就来了,就将其带到公安局讯问情况。但是王×一看警察来了就走了,后来警察让其联系王×叫他过来,其打电话给他,后来他手机就关机了,今天上午9点多,其就和警察一起到他的暂住地找到了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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