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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刑初字第106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男,1971年10月13日;因犯诈骗罪,于1992年7月30日被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脱逃罪,于1994年6月1日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1997年6月9日被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6月3日被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4)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进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王×于2012年3月25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武各庄村百耕园门口处,以帮助介绍业务需给付好处费、低价出售加油票等方式,骗取李×1(男,49岁,顺义区人)人民币700元。赃款已挥霍。
二、被告人王×于2013年9月的一天,在北京市怀柔区京承高速宽沟出口处,以帮助介绍工作需给付好处费为由,骗取徐×(男,49岁,通州区人)人民币550元。赃款已挥霍。
三、被告人王×于2014年2月28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李家史山村口红绿灯东侧,以帮助介绍业务需给付好处费、低价出售加油票等方式,骗取赵×和(男,53岁,怀柔区人)人民币2900元。赃款已挥霍。
四、被告人王×于2014年3月23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李家史山村口红绿灯西侧,以帮助介绍业务需给付好处费、低价出售加油票等方式,骗取张×(男,44岁,河北省人)人民币6000元。赃款已挥霍。
五、被告人王×于2014年4月25日,在北京市牛山镇史家口村东侧,以帮助介绍业务需给付好处费、低价出售加油票等方式,骗取于×1(女,38岁,天津市人)人民币6000元。赃款已挥霍。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王×于2012年3月25日上午,在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武各庄村百耕园门口,以帮助介绍业务需给付好处费、低价出售伪造加油票的方式,骗取李×1人民币700元。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2年3月25日,一男子给其介绍拉沙子的生意,约定每车沙子950元,但每车需给男子好处费。后其将沙子拉到武各庄村百耕园门口,给男子好处费600元,男子给其四张现金支取单,同时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其四张面值100元的中石化的加油票。男子收到该700元后让其到会计处领钱,其跟着男子往寺上村走时男子说去接会计,让其原地等待,后男子未归,其给男子打电话但关机,其发现被骗,遂报警。
经其辨认,被告人王×系骗其700元钱的男子。
2.证人李×2(李×1之妻)的证言:2012年3月25日,一男子给其丈夫李×1介绍拉沙子的生意,称要四车沙子,并且一小时内就要一车。其和李×1遂购买了一车沙子,与男子在百耕园门口见面。男子自称是单位管后勤的,给单位拉沙子需要给他好处费,李×1遂给男子600元好处费。男子还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二人四张面值100元的中石化的加油票。后男子带路卸车,男子在前面骑摩托车,其在后面开车跟着,开出没多远就追不上男子了,打男子手机关机,李×1遂报警。
3.李×1提供的过磅单复印件:证实李×1购买沙子的情况。
4.李×1提供的现金结账单复印件、中国石化加油票复印件:证实王×诈骗李×1所使用的现金结账单和加油票的情况。
5.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北石槽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王×诈骗李×1所使用的现金结账单和加油票上加盖的公章单位不存在。
6.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北石槽派出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李×1于2012年3月25日报警的情况。
二、被告人王×于2013年9月的一天,在北京市怀柔区京承高速宽沟出口处,以帮助介绍业务需给付好处费为由,骗取徐×人民币550元。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9月的一天,一男子雇其到怀柔庙城拉货。在京承高速宽沟出口处,男子以备案为由要走其身份证复印件,后向其索要介绍业务的回扣,其给男子550元。男子收到钱后称带其去拉货地点,让其开车跟在后面。其上车后,男子骑着摩托车逃离现场,其未追上,打电话男子不接,其当时未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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