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刑初字第110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1,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于2014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4)1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1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人申×1对指控有异议,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静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申×1于2013年12月20日至22日、26日,在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富各庄村西北中铁六局施工工地处,多次使用车辆堵路影响工地正常施工,并以此向薛×1索要人民币8万元,后因薛×1报案未能得逞。
公诉机关对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申×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方式向他人索要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申×1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申×1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申×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被告人申×1承认用车堵路影响施工的事实,辩解称其堵路是为了入伙拉土方,不是为了要钱,是薛×1主动要给的钱;后其给薛×1要的八万元是薛×1于2010、2011年间欠其拉砂石的运费。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申×1于2013年12月20日至22日、26日,在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富各庄村西北中铁六局施工工地处,多次使用车辆堵路影响工地正常施工,并以此向薛×1索要人民币8万元,后因薛×1报案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薛×1的陈述:我和史×承包了富各庄村铁路桥工地的土方工程。2013年12月20日至22日申×1开车堵路,不让我拉土方、沙子等,我很着急,因为工期紧张,完不成我要承担违约责任,就与申×1商量给他八万元,让他别再来捣乱,结果12月26日,他又将路堵了,我就报警了。他最开始向我索要30万元或者300车沙子,我不同意,后来他又说要10万元,我也不同意,当时我就没想给他钱,但是他一直捣乱,如果延误了工期我要承担违约责任,中铁六局可能终止与我的合同,损失就大了,我迫于这样的压力,才和他商量给他八万元钱,让他别再捣乱。我之前不认识他,和他也没有什么往来。
2.证人史×的证言:2013年12月22日申×1用车堵路影响施工,与薛×1发生争执,后申×1带着一把长刀来到现场,让民警制止了。我们三人来到派出所,申×1与薛×1向警察说商量好了,就离开了。中午在饭店内,薛×1给申×1写了一张证明,让我当证明人,内容是申×1别再捣乱,完工后给他八万元,如果再捣乱则作废。后申×1觉得不妥,就带着我们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一名姓张的律师又为他们重新写了一张欠条。这张欠条不是薛×1的真实意思,事后他私下跟我说,打这张欠条是因为他看见申×1拿刀就害怕了,为了息事宁人,不让申×1再捣乱。
我没听薛×1说过认识申×1,2013年12月22日,在工地上,薛×1当面跟申×1说过:“申×1,以前咱们不认识。这回咱们认识了,我还打听过咱们能论上亲戚,你这样弄不合适”。
3.证人张×1的证言:2013年12月22日左右,申×1、薛×1和另一男子向我咨询欠条怎么写,我问薛×1是否欠钱,申×1大声说了一句“他欠我钱”,薛×1特别无奈,说干工程,申×1总来捣乱,活没法干了之类的话。双方写了一张欠条后申×1将第一张欠条撕了,扔在我的纸篓里,第二天薛×1又捡了回去。
4.证人曹×的证言:曹×系富各庄村书记。申×1多次找我要干铁路桥的活,我告诉他那块地早就被顺义区政府征走了,不归村委会管。我与他之间没有任何承诺及口头协议。
5.证人贺×的证言:证实申×1多次堵路,致使工程无法继续。这个工程是我给薛×1和史×联系的,申×1堵路不让施工就是为了要钱,开始要三十万,后来薛×1给他写了一张欠条,说他不再捣乱工程结束就给他八万元。据我所知,他们二人之前不认识。申×1堵路的行为造成车辆无法运输,铲车、钩机无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直接经济损失一天两万元左右。
6.证人胡×1的证言:胡×1系中铁六局在该工地的领工员。证实2013年12月20至22日看见有车堵在工地门口,致使施工车辆无法出入,26日晚上申×1将一辆银灰色的小车停在拉土方的道路中间,说承包土方的没有给他钱,只给了一张白条,沙子都没有了,都别干了。该工程的承建方是中铁六局,申×1与我们工地没有劳务关系,堵路致使我们四天无法施工,延误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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