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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340号
原告张×1,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
被告张×2,女,1967年6月14日出生。
被告张×3,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诉被告张×2、张×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1自行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郑飞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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