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平民初字第23号
原告李×1,女,1954年9月3日出生。
被告李×2,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与被告李×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1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晓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征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