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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03955号(3)
一、北京市平谷区×镇×村×街七号院内北正房西侧两间,西厢房南侧一间、东侧棚子南侧一间归原告闫×1所有。
二、北京市平谷区×镇×村×街七号院内北正房东侧两间,西厢房北侧一间、东侧棚子北侧一间归被告闫×2所有。
三、北京市平谷区×镇×村×街七号院内北正房中间两间,西厢房中间一间、东侧棚子中间一间归第三人闫×3所有。
四、驳回原告闫×1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百元,由原告闫×1负担二百元(已交纳),由被告闫×2、第三人闫×3各负担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飞飞
人民陪审员  陈朝虎
人民陪审员  陈友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韩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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