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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01895号(2)
驳回原告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政
人民陪审员 陈春良
人民陪审员 秦立荣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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