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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6892号
原告张×,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贾×,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件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贾×的经常居住地为住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北环里×号楼×层××号,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贾×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贾×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毛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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