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怀民初字第06289号
原告李×,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
被告张×,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
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张×于2002年自由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2月8日我与被告张×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我与被告相互之间了解较少,仓促结婚,婚后我们之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感情一直很淡。被告曾于2014年8月起诉要求与我离婚,后又撤回起诉。我要求法院判令解除我与被告间的婚姻关系,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俩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与原告这次婚姻是我的第二次婚姻,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判决解除我与原告间的婚姻关系,我要求平分我们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张×于2002年自由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2年8月8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二人于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婚后一直居住于怀柔区××镇××村。原、被告二人婚前感情良好,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二人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张×有婚前个人财产沙发一套、矮脚组合柜一组、十字绣一个,现放置于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院内。原、被告二人婚后购买了双人床一张、大衣柜一个、组合柜一套、茶几一张、电视一台,现放置于怀柔区××镇××村××号院内。2013年原、被告二人花费39000元购买了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该车现在原告李×处,后该车办理了号码为贵D××的号牌及行驶证,号牌及行驶证现在被告张×处。被告张×曾分别于2008年10月、2014年8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均撤诉。2014年9月原告李×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离婚。被告张×持辩称理由进行了答辩。双方意见相异,未能调解。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主张位于怀柔区××镇××村××号院内正房两间中的东数第一间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张×表示该房屋为其母亲耿×所有,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主张位于怀柔区××镇××村××号院内的西厢房四间为夫妻共同财产,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李×表示该财产为其父母所有,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主张婚后购买的双人床一张、大衣柜一个、组合柜一套、茶几一个、电视机一台为原、被告二人婚后共同财产,原告李×主张该部分财产系为了孝敬自己的父母而购买,原、被告二人已将上述财产赠与了自己的父母,其中婚后购买的电视机一台为自己与父亲李××各出资一半购买,自己出资的部分亦赠与了自己的父母。
另查,编号为(2006)怀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编号为(2006)二中民终字第151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怀柔区怀××镇××村××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二间(即正房东数第一间)由耿×继承。怀柔区××镇××村××号院的宅院地使用许可证登记在原告李×的父亲李×名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原、被告双方因家庭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二人夫妻感情破裂。对于原告李×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李×认为怀柔区××镇××村××号院内正房两间中的东数第一间房屋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主张,以及被告张×认为怀柔区××镇××村××院内西厢房四间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主张,因原、被告对于上述财产是否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存在争议,且二人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自主张,故对于上述财产应先明确财产所有权归属,再对此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原告李×的父母居住于怀柔区××镇××村75号院内,原、被告二人未在此地经常居住,原告李×主张二人婚后购买的双人床一张、大衣柜一个、组合柜一套、茶几一张、电视机一台之所以放置于此,是为孝敬自己的父母而购买,并已将该部分财产赠与了自己父母,该项主张符合本地区风俗习惯以及道德传统,本院对此予以采信。被告张×的婚前个人财产沙发一套、矮脚组合柜一组、十字绣一个应归被告张×所有。二人婚后购买的车牌号为贵D××的小型轿车为二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分得该车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折价款,对于该车的现有价值,本院根据该车购买价格以及使用时间酌情予以确定。应当说明的是,因号牌及行驶证为车辆的附属品,被告张×应将号牌及行驶证交付原告李×。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与被告张×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后共同财产车牌号为贵D××的小型轿车归原告李×所有,原告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张×车辆折价款一万三千元,被告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号牌及行驶证给付原告李×。
三、被告张×的婚前个人财产沙发一套、矮脚组合柜一组、十字绣一个归被告张×所有。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