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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初字第05024号(4)
案件受理费两千三百元,由原告杜×1负担一千三百八十元(已交纳),由被告杜×2负担九百二十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八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杜×1负担二百六十九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杜×2负担二百六十九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吴成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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