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怀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奥×,男,29岁(1985年8月16日出生),中共党员;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奥×于2014年3月29日9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号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马×发生冲突,被告人奥×对被害人马×进行拖拽、推搡,将被害人马×摁倒在地,后又用脚踹被害人马×,造成被害人马×脑外伤后综合症,多发软组织损伤(腰、左上肢、右腿),腰椎横突骨折(L2左侧)。经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奥×于2014年3月2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的陈述,证人范×、王×、张×的证言,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京怀公司鉴(临床)字(2014)第00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撤案申请书、谅解书以及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奥×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奥×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奥×与被害人马×系夫妻关系,本案系由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琐事引发,且被告人奥×有自首情节,并已取得被害人马×的谅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奥×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尤贵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裴冀鹏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