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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占×,男,39岁;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1,男,48岁;2004年10月25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芳芳、韩德镇,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1,男,55岁;2007年5月3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08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1,男,49岁;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2,男,29岁;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被告人武×,男,29岁;2013年4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东江,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4)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王×1、周×1、陈×1、周×2、武×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文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王×1、周×1、陈×1、周×2、武×及王×1的辩护人孙芳芳、韩德镇,武×的辩护人刘东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1月4日至5日,被告人占×驾驶雪佛兰轿车(车牌号京P×)窜至怀柔区×村高尔夫球场附近一偏僻场地,冒充东北黑社会人员,以打电话进行恐吓的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张×1人民币8000元。
二、2013年8月2日,被告人占×驾驶雪佛兰轿车(车牌号京P×)窜至怀柔区×村高尔夫球场附近一偏僻场地,冒充东北黑社会人员,以打电话进行恐吓的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余×1人民币5000元。
三、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王×1伙同周×1、陈×1、周×2驾驶比亚迪轿车(车牌号冀H×)窜至怀柔区怀北镇×村东侧水渠道西侧山沟内,冒充东北黑社会人员,以打电话进行恐吓的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王×2人民币30000元。
四、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王×1伙同武×驾驶中华轿车(车牌号京P×)窜至北京市密云县×村附近,冒充东北黑社会人员,以打电话进行恐吓的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张×2人民币6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1共实施敲诈勒索两起,敲诈勒索金额人民币36000元;被告人周×1实施敲诈勒索一起,敲诈勒索金额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1实施敲诈勒索一起,敲诈勒索金额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占×共实施敲诈勒索两起,敲诈勒索金额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周×2实施敲诈勒索一起,敲诈勒索金额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武×实施敲诈勒索一起,敲诈勒索金额人民币6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占×、王×1、周×1、陈×1、周×2、武×的上述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对六名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占×、王×1、周×1、陈×1、周×2、武×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1的辩护人孙芳芳、韩德镇提出的辩护意见为,第一、王×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第二、王×1有立功表现;第三、王×1积极退赔,弥补损害,有悔罪表现。综上,希望法院对王×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武×的辩护人刘东江提出的辩护意见为,第一、武×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明显;第二、客观上,社会危害性较轻;第三、武×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自愿认罪,希望法庭对武×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1月4日至5日,被告人占×驾驶雪佛兰轿车(车牌号京P×)窜至北京市怀柔区×村高尔夫球场附近一偏僻场地,冒充东北黑社会人员,以打电话进行恐吓的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张×1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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