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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1,男,44岁(1970年7月31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1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1于2014年5月9日12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世界知识印刷厂折页车间内,为使因涉嫌放火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的袁×2逃脱法律制裁,指使袁×2放火案中证人母×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并于当日提交给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袁×1的当庭供述,证人母×的证言及其书写的证明材料,证人张×、于×1、陈×、李×、于×2、于×3、于×4、郭×、房×、王×、段×的证言,证人袁×2的供述,怀柔分局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案件移送通知书,北京市怀柔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关于5月6日世界知识印刷厂家属楼北侧平房火灾情况说明,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2014431号技术鉴定报告,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到案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1无视国法,指使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出具伪证,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他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袁×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且系初犯,故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袁×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1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福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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