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怀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男,32岁(1982年2月22日出生);2007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辩护人于景光,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4)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及其辩护人于景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于2014年9月18日12时30分许,驾驶其银灰色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京Q×××××)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礼贤街春雨综合商店路口处,将由北向南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贾×(女,殁年82岁)撞倒,造成被害人贾×受伤。后被害人贾×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28日死亡。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贾×符合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此事故由许×承担全部责任,贾×不承担责任。
被告人许×案发后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许×的供述,证人张×、王×、姚×的证言,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京公交怀认字(2014)第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京盛唐司鉴所(2014)病鉴字第721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本院(2007)怀刑初字第00337号刑事判决书,预缴医疗费收据,经济赔偿执行凭证,陪护收费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许×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自愿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许×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故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福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裴冀鹏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