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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刑初字第34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侍×,男,34岁(1980年2月13日出生),北京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快递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次日转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4)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侍×于2014年11月26日15时50分许,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丽湖馨居小区南门红绿灯处时,撞到王×驾驶的灰色思域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T3B××)的尾部。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侍×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2.0mg/100ml。经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无号牌三轮车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关于"摩托车"的规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侍×的供述,证人王×、杨×的证言,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酒精检验报告,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三轮车照片,车辆类型认定报告,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怀柔分局交通支队工作说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侍×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故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福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裴冀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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