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刑初字第269号(2)
闯卡司机像是喝酒了,能闻到身上有酒味。我的伤是我让闯卡司机下车的时候,他猛地倒车,车门把我撞倒在地上,头部磕在了马路上,手也挫在了马路上。我头部后侧有1个包,双手背有擦伤。
辅警看到一辆跟闯卡车辆相似的车,在京加路出京方向停着,然后开车的民警掉头,把车停在这辆车的前方,当时没有开着警灯,警车就停在这辆黑色大众车的前方三四米的位置,但是警车是斜着的,我和辅警就下车了,辅警说就是这辆车,我和这名辅警就喊:“你下车接受检查。”但是司机没有反应,我就走到驾驶员车门的位置,还是喊让他下车,但是司机还是没有下车,我就把他的驾驶车门打开了,车门已经被我开全了,我跟他说:“我们是检查站的工作人员,你下车接受检查。”然后这个男子就突然往后倒车,因为车门在我身前,我往后退了2步之后,就被车门带倒了,我的两手背蹭在地上破皮了,头磕在地上了,当时我没注意这辆车往后倒了多远,然后这个男子就驾车往出京方向逃跑了。
因为当时警车停在这辆车的前方,这辆车如果不倒车,他根本就开不出去,所以他往后倒车,然后再向前开。发生这件事之后,7月5日我在汤河口执勤的时候,开车司机的家人找到我,跟我赔礼道歉了,因为他家里比较困难,只有这么1个儿子,我受的伤也不是很重,也想给他儿子一个机会,我就不追究开车男子把我弄伤的这件事了,我不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了。
3、证人国×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日21时40分左右,我在汤河口检查站执勤,身穿警服,外面套着交通反光背心,看见一辆黑色小轿车(大众牌帕萨特)从北向南向检查站驶来,此车前车牌用迷彩布遮挡,我拦车进行检查,晃动着手里的停车示意牌,示意该驾驶员马上停车,但是该车并没有停车,而是加速通过检查站,我发现该车后车牌也用迷彩布遮挡,车窗贴着车膜,看不见车内人员情况。后我用电台向分局指挥中心报告,请求琉璃庙派出所拦截,分局指挥中心指示我尾随该可疑车辆,注意查找。我带领武警战士袁×、周×,保安张×开警车进行尾随查找。在经过柏查子隧洞北侧附近时,我们发现可疑车辆停放在出京方向的路边,我驾驶车辆掉头,驶入出京方向公路,并将警车停放在该车辆的左前侧。我在车上找手电和警棍时,袁×、周×,保安张×下车查看情况。这时该车驾驶人突然加速倒车。后该人驾驶车辆急加速继续朝出京方向逃窜。在经过琉璃庙镇四道沟附近时,我们发现该车已经撞到山体。
接着我带着武警袁×到第二医院看伤,武警战士袁×左枕部头皮血肿,软组织挫伤,手背皮肤挫伤。
找到嫌疑车辆时我将警车停在嫌疑车辆的斜前方。当时没有打开警灯,因为警灯坏了。我当时正在车上找手电,下车的武警和保安都穿着制服,当时也说了警察检查。
4、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日21时许,我在怀柔汤河口检查站执勤,身穿保安制服,外面套着交通反光背心,从北向南来了一辆黑色大众牌帕萨特轿车,民警国×上前对这辆车进行拦截,当时我在旁边等着,准备对这辆车进行例行检查。这辆车(后车牌用军用迷彩布遮挡着号牌)没有停下,加速闯卡,往北京方向驶去。然后,民警国×、2名武警(具体叫什么我也不清楚)及我本人,驾驶警车向琉璃庙方向驶去。当车辆行驶至柏查子隧洞向北约500米处,发现这辆黑色大众牌帕萨特轿车在路东靠山边停着(车头朝北,车尾朝南)。民警国×将警车停在了这辆车的前边,我们下车进行盘查,看到司机在驾驶室吸烟,于是我和一名武警拉开驾驶室车门,让这名司机下车接受检查。这名司机没有下车,挂倒档加速向后倒了大概十多米,蹭到了路边的护栏上。在倒车过程中,一名武警当时准备拉车门进行盘查,被车辆拉倒在地上,摔了一个跟头。于是这名司机挂上前进档,驾驶嫌疑车辆往北向山上驶去。
找到嫌疑车辆时我们将警车停在嫌疑车辆的斜前方。当时警车没有打开警灯。武警把刘×车门拉开,还没来得及表明身份,武警说了一句:“下车”,然后刘佳奇就跑了。当时我穿着保安制服,武警穿着武警制服。
5、证人周×的证言证明:在晚上9时30分的时候,检查站的一位民警在执勤时发现一辆轿车遮挡号牌,民警拦截他时,这位司机没停车反而还冲了过去逃走了,民警就将此情况跟领导汇报,领导指示组织人员去查找这辆车。当时我们班长袁×就把我给叫上了,值班的这位民警开车还带上一名协警我们就去追已逃走的这辆车。我们走到进京方向的一个隧洞前发现了这辆车,开车的民警就调转车头,回来找这辆车,调转车头没有多远就发现了这辆车在出京方向的路边停着,民警将车停在了这辆车的前方,我和我们班长还有协警就下了车,我们班长把这辆车的驾驶室的车门打开让这位司机下来,这位司机没下车,这位司机就把他的车往后倒,在倒车的时候就把我们班长给带倒了,这位司机也没停车又把车往前开,而后把车给开走了。当我们在出京方向的一个拐弯处的前方发现这辆车已经撞到了山坡了。
到检查站后我们班长因受伤由别的民警带上他去了怀柔医院。
6、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交司鉴(酒检)字(2014)第3162号酒精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刘×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1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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