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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刑初字第29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男,22岁(1992年10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4)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于2014年8月13日7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四区×××号二层,趁无人之机,使用被害人张×放在窗边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张×房间内,将张×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800元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杜×的证言,辨认笔录,怀柔公安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害人张×出具的和解协议书、收条以及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查询单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赃款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尤贵荣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裴冀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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