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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刑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1,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1犯抢夺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张×1于2013年9月4日23时许,窜至北京市怀柔区府前东街15号楼1单元101号荣情阁休闲中心,趁被害人吴×不备之机,将其脖子上所带的金项链及金项链吊坠抢走。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老凤祥千足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26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1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吴×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怀柔分局预审大队工作说明,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条,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发还清单,购物交款凭证,怀柔分局刑侦支队说明,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怀价(鉴)字(2013)第508号关于涉案财产黄金吊坠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张×1于2013年9月13日22时许,窜至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一区鸿阳阁足疗店,趁被害人石×不备之机,将其脖子上佩戴的金项链抢走,后被告人张×1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62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1的供述,被害人石×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范×、姜×、张×2的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怀柔分局刑侦支队工作说明,北京北大宝石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怀价(鉴)字(2013)第476号关于涉案财产千足金项链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悔罪,并系初犯,且其积极退赔、退赃,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1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福文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裴冀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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