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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刑初字第27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1,女,34岁(1980年4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4)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1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1于2014年8月10日8时40分许,在北京市怀柔区商业街十字路口北侧,在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民警依法处理其与李×互殴问题时,不服从民警管理。后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传唤,被告人曹×1拒不配合,将民警万×、陈×抓伤。经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北京市怀柔区中医医院诊断:陈×双前臂皮肤挫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万×、陈×的陈述,证人李×、曹×2、黄×、张×、郭×、王×、周×的证言,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京怀公司鉴(临床)字(2014)第02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怀柔区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1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1犯有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故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尤贵荣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裴冀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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