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怀刑初字第20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1(绰号小天),男,23岁(1991年5月26日出生);2013年5月14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苗苗,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樊志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4)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1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1及其辩护人李苗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1于2013年6月6日19时40分许,在王×1(已判刑)纠集下,伙同王×2、张×、曹×、迟×、安×等人(均已判刑)窜至北京市怀柔区北园十字街东侧家乐福小吃店门前,持镐把、棒球棍、凳子等物,无故对此前因琐事与王×1发生过争执的王×3、赵×等人进行殴打,将被害人王×3头部、赵×右胳膊打伤。经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3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赵×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1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对被告人石×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定罪处罚。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石×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解称,我认罪,但我不知道是去打架,我扔凳子没有打到人,被害人的伤不是我直接造成的,我的情节较轻,家属也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1的辩护人李苗苗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石×1是从犯,家属积极赔偿,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基于赔偿情况和犯罪的参与情况,希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1于2013年6月6日19时40分许,在王×1的纠集下,伙同王×2、张×、曹×、迟×、安×等人至北京市怀柔区北园十字街东侧家乐福小吃店门前,持镐把、棒球棍、凳子等物,对此前因琐事与王×1发生过争执的王×3、赵×等人进行殴打,将被害人王×3头部、赵×右胳膊打伤。经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3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赵×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3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6日晚上19时许,他和赵×等五个人在怀柔区北园十字街东侧路北一个烤串店路边喝酒,看见同村的孙×和一个男子打车要走,随口说了一句孙×还带保镖了,王×1即停下来看王×3等人,和王×3一起吃饭的人骂了王×1,双方发生口角,被孙×劝开,孙×和王×1走了。半小时后从东边过来七八个男子,手里拿着镐把和棒球棍,什么都没说,举起就打,王×3等人和他们撕扯并用小凳子砸他们。当时他被棍子打在头部、背部,头部流血,他电话报警后,对方跑了。赵×的右胳膊被打伤。
辨认笔录证明王×3没有辨认出参与打架的被告人石×1。
2、被害人赵×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6日晚上,乔×请他和王×3等露天吃饭喝啤酒时,孙×和王×1从旁边的路上从西往东走,王×3和孙×认识,开玩笑说孙×带保镖过来的。王×1听后就急了,骂王×3,王×3和王×1互相挑衅,乔×的两个女伙伴劝说,孙×也拉着王×1,当时没动手,孙×和王×1走了。大概晚上七八点,同桌的人都往东看,他回头看到有七八个人过来,走在最前边的是王×1,手里拿着一根木棍,后边还有大概六七个人,也有手里拿棍子的。王×1抡起手里的木棍打他头,他用右胳膊一挡,棍子打在右手肘。他右胳膊骨折,王×3头部受伤。
3、证人靳×的证言证明,当时他和夏×在一起,王×1给他打电话说挨揍了,就和夏×说过去瞅瞅。王×1打电话的意思就是让过去打架。他和夏×打了一辆六元出租车去了怀柔区成人教育局南边的一个卖消防器材的店。当时王×1给他打电话时还让叫别人,他给一个北房叫小×的打电话,小×说知道了。在车上的时候孙×打电话说别过去,对方的人是老家那边的。到的时候有王×1、孙×、夏龙、姜×、王×2、安×。问王×1和孙×,孙×说是因为孙×和王×1从北园十字街东边那条道路过的时候,路边有人在吃饭喝酒,吃饭的人和孙×一个村的,有人和孙×开玩笑说×哥现在够牛的,出门还带着保镖。王×1听了之后就急了骂对方的人,对方有一个人就站起来要拿酒瓶子砸王×1,后来被孙×和当时一起吃饭的人拉开了,王×1就因为这件事打电话叫人去打他们。几分钟之后,小×和曹×也分别过来了,还有三四个不认识的人都单过来的,最后来的是一个开深蓝色桑塔纳的,这辆车没有车牌子,开车的人不认识,这个人开着车从成人教育局南边公厕的那条路往西边去了,王×1他们就都往西跟着那辆桑塔纳。他和孙×没过去。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