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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刑初字第24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51岁(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花镇村428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当日转刑事拘留,2014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做出(2014)怀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刑期起止日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人李×的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2014年8月3日至2014年9月1日先行羁押的30日,已折抵刑期)。
审判员 李苗苗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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