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怀刑初字第21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男,32岁,汉族,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辩护人仇臻,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4)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仇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于2013年间虚构在怀柔区有计算机机房施工工程招标项目,并以帮助被害人彭×运作关系中标需要资金为理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彭×人民币60000元。为进一步骗取彭×信任,被告人高×又伪造了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进场通知书、机房建造施工合同等材料交给彭×。2014年5月25日,彭×发觉被骗后报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彭×的陈述,证人苑×、张×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华迅数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房工程中标通知书、中标基本情况、工程联络函、工程开工通知单、施工单位进场通知书、说明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印模,协议书,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受案登记表,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的辩护人仇臻所提被告人高×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高×退赔被害人彭×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兵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卢莹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