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密民初字第867号(2)
一、被告周X1将搭建在密云县X镇X村X号院内原告朱X1所有北正房南侧的鸡舍拆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朱X1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朱X1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被告周X1负担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孟祥海
代理审判员 栗 茜
人民陪审员 李秀梅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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