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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密刑初字第35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女,1956年3月24日出生;1988年7月15日因公然侮辱他人被行政拘留7日;2013年2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喜娥,女,1971年5月8日出生;2013年7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红艳,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1,男,1946年6月22日出生;1990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3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文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高喜娥、张×1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冰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被告人高喜娥及其辩护人张红艳、被告人张×1及其辩护人张文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高喜娥、张X1等人于2014年5月28日11时57分许,因信访问题,未经允许擅自强行闯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同日13时20分许,又在密云县人民政府门口两侧采取站、坐等方式聚集,扰乱密云县人民政府正常工作秩序。后民警在依法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卢×、高喜娥、张×1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暴力抗拒民警依法执行公务,造成民警王×1、马×、宋×1、李×1受伤的后果。经鉴定,王×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马×、宋×1、李×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高喜娥系累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卢×、高喜娥、张×1分别处罚。
被告人卢×在庭审中辩解,民警损伤与其无关,其无罪。被告人高喜娥在庭审中辩解,其未对民警撕扯、抓挠;其辩护人认为,民警的伤不是高喜娥造成,高喜娥无罪。被告人张×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张×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高喜娥、张×1等人于2014年5月28日11时50分许,因信访问题,未经允许擅自强行闯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同日13时20分许,又在密云县人民政府门口两侧采取站、坐等方式聚集,扰乱密云县人民政府正常工作秩序。后民警在依法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卢×、高喜娥、张×1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暴力抗拒民警依法执行公务,造成民警王×1、马×、宋×1、李×1受伤的后果。经鉴定,王×1四肢部软组织损伤,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马×、宋×1、李×1四肢部软组织损伤,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密云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2014年5月28日中午,李×2、王×2、卢×、赵×1等长期上访人员在没有进行登记的情况下直接闯入政府院内,在政府大院停留长达1个半小时左右,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的办公秩序,希望相关部门对他们的恶劣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受案登记表记载,2014年5月28日14时,王×3接报警称,赵×1等上访人员冲闯密云县政府大门,到县政府院内上访,扰乱单位办公秩序。
3.到案经过记载,卢×伙同高喜娥、张×1等人在北京市密云县县政府以围堵、冲闯县政府大门的方式,严重扰乱单位秩序,2014年5月28日14时,密云县公安局民警经出示证件,在密云县政府将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卢×、张×1、高喜娥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卢×、高喜娥、张×1在到案过程中始终不配合民警工作,卢×、高喜娥对民警有撕扯、抓、挠行为;张×1有撕扯、踢、踹行为。
4.公安机关工作证复印件证明,王×1、马×、宋×1、李×1、郭×、张×2、王×4、于×为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民警。
5.被害人王×1陈述,2014年5月28日12时许接中心布警,县政府有10余人上访,我和值班民警身着警服赶往现场处置,到密云县政府时,当时有十余名上访人员已经闯进政府大院,这些人都是在政府2号楼和3号楼之间南侧的草坪边,当时有站着的有坐着的,他们在那大声喧哗,之后我们和县政府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劝阻,让他们离开,但他们不听劝阻继续滞留在大院内,我们继续劝导,大约劝了有40分钟左右,这些上访人员陆续走出了县政府大院,但是这些上访人员没有走,继续滞留在县政府大门口处,不听民警劝阻,支援民警到达后,在对这些上访人员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对他们进行传唤,在传唤过程中高喜娥拒绝、阻碍传唤,我们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我们在县政府门口西边将其往车上带时,高喜娥将我右小臂内侧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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