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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密刑初字第40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羁押,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密云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4)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于2014年11月7日17时许,酒后驾驶大众“宝来”牌小型汽车由北向南驶至北京市密云县×路时,与同向行驶的刘×驾驶的东南“菱悦”牌小型汽车发生碰撞,经鉴定,被告人马×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7.6mg/100ml,认为被告人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苏小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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