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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一初字第0769号
原告纪××。
委托代理人韩××(原告哥哥)。
被告李一×。
原告纪××与被告李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盛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纪××诉称,原、被告于1979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本市南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81年2月2日按照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当年3月份怀孕,12月24日原告生下一女。
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由来已久,结婚后的三十余年中持续不断,且呈逐步升级之势。被告自幼桀骜不驯,打架斗殴成性。婚后恶习逐渐显现,其放荡不羁、胡作非为且暴虐日盛,原告整日为此提心吊胆、寝食难安;另外被告做事我行我素、极其自私、懒惰、不务正业,挥霍无度、为所欲为;被告对家庭、原告及女儿毫无责任心,更为进取之心,以上均是引发几十年来原、被告争吵的根本原因。
被告从来不顾及原告及女儿的感受,时常无故谩骂、殴打原告及女儿,夫妻感情早已荡然无存,十年前生意失败时财产早已挥霍一空,只有卖房还债,使家庭居无定所,至此被告仍不思进取,家庭暴力却有增无减,时常借机无端发难,使夫妻关系更加恶化,近三年被告常借打麻将夜不归宿,频繁时隔日不归,还经常在傍晚无故寻机与原告吵闹后愤然离去,当夜即能不归,其用心不言而喻,几年来被告为了满足私欲,阻止原告妨碍他做自由人、交女友,常寻衅滋事谩骂原告,被告为彻底根除原告对其不轨行为的警示,终于2014年3月20日对原告丧心病狂的下夺命狠手,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彻底绝望,请法院准予离婚。
(一)被告家暴行为伤害原告,原告失去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2014年3月20日17时10分左右,原告在家中接到被告打来的电话,通话中被告突然翻脸在电话内借故对原告进行谩骂,原告为了阻止其继续谩骂,被迫挂掉手机,被告刚好借题发挥,大约10分钟后被告冲进家,先是继续指责谩骂、在原告无防备的情况下,突然对原告实施残暴毒打。被告双拳直奔原告头面部,以拳击方式向原告挥来组合拳,原告以双手臂护住头面部尽力躲闪,被告抡圆双拳左右开弓,并用上勾拳掏着打。此时原告抱头躲闪,被告在明处持续出拳直至把原告打倒且鼻腔出血,被告方伴随他的喘息停止击打,口中污言秽语骂声不绝,扬言:“要拿刀剁死你”。暴打致使原告头面部及部分肢体伤痕累累,各个受伤部位均有挫伤、淤肿,构成轻伤害。医院诊断证明和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笔录均在和平区新兴派出所留档备查。17点40分被告气势汹汹给原告大哥打电话,要与原告离婚、净身出户并强令原告大哥赶来,原告怕被告行凶,担心大哥有危险,立即逃离。次日被告再次给原告打电话要和原告离婚,至此原告在身体及精神上受到严重创伤、精神恍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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