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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刑初字第0051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一×,天津市和平区大礼拜KTV服务员。因本案2014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闫晓菲,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5)第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骆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一×及辩护人闫晓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日3时许,被告人王一×在本市和平区同安道大礼拜KTV一楼大厅内,因其同事王二×与被害人杜××等人发生冲突,遂与被害人杜××发生厮打,并持刀将被害人杜××面部划伤。经群众报案,被告人王一×于2014年11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王一×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杜××经济损失六万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首情节及赔偿被害人损失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王一×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一×对被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没有辩解理由,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定性不表异议,提出量刑从轻意见,1、被告人王一×系自首。2、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3、
民事上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系临时起意犯罪。希望法庭对王一×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人当庭答辩,被害人先与王二×发生厮打,对王二×有一定过错,殴打的对象与王一×无关。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杜××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日,在大礼拜KTV娱乐时和服务员王二×打起来,王二×招架不住喊王一×帮忙,王一×过来先将其抱住,后与其厮打,期间王一×从身上拿出刀划伤其面部致流血,王一×逃跑,其报警的经过;有证人王二×、赵××、姚××、薛××、关××、孙××的证言,证实王二×被杜××、梁岂纬、王超打吃亏了,旁边的服务员王一×先抱住杜××,后与梁岂纬、杜××厮打,期间看见王一×手里拿着一把约10厘米长的刀比划,杜××左脸被划了一刀流血,随后王一×跑出去了;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杜××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有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110接警单、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报案,并鉴定为轻伤二级,遂立案。2014年11月25日王一×到公安机关投案;有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王一×的父亲王海涛代表王一×与被害人杜××自愿达成和解,王一×赔偿杜××经济损失六万元,杜××对王一×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王一×从宽处罚;有医院诊断证明书、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被害人伤情照片、被告人的口供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一×在工作期间,不能冷静处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一×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在民事上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一×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及适用缓刑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其他意见客观有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刑罚幅度及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调整。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一×的刑期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 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莎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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