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智瑞霞,牟法远,天津百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4)第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智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及其辩护人智瑞霞、牟法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6日9时许,被告人邱××之妻李××在本市和平区宝鸡东道花鸟鱼虫市场三楼乙区D12门前,因清倒装修垃圾问题与被害人张××发生争执,后邱××殴打被害人张××致其面部等处受伤。经被告人邱××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邱××带至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左侧鼻骨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左眼部软组织和左眼眶内壁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系自首,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邱××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邱××赔偿其经济损失。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邱××赔偿张××经济损失32000元,并向张××赔礼道歉,被害人张××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表示对张××的行为给予谅解,请求法院对张××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对被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定性不表异议,提出,1、被害人有过错。2、邱××系自首。3、邱××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希望法院对邱××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6日,因清理垃圾时发现有装修废料应由摊主自行处理,即找到刚装修完的花店摊主,与女摊主发生争执,期间男摊主邱××用拳头打伤其脸部、左眼部,其踹了女摊主腹部,咬了邱××胳膊的经过;有证人邓××、李××的证言,证实因邱××将装修废料扔到垃圾桶里,张××将装修废料又扔回邱××的摊位门口,与摊主李××发生争执,期间邱××用拳头打张××头部、脸部,张××脸肿了,张××也踹李××腹部,咬邱××胳膊的经过及邱××报警的情节;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张××左侧鼻骨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左眼部软组织和左眼眶内壁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有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110接警单、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7月6日9:09分接邱××电话报警,称宝鸡道花鸟鱼虫市场3楼乙区D12发生打架。民警赶至现场,将邱××传唤至公安机关,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现场示意图、被害人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和解协议书、户籍材料、被告人口供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不能冷静处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邱××与被害人在民事赔偿上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其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被告人邱××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 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莎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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